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2913号民事裁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2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磊、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超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3140元由被告李磊、袁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磊、袁丽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