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2913号民事裁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2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磊、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超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3140元由被告李磊、袁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磊、袁丽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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