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9********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9民初854号
案号
(2018)鲁1329执2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兆芳、崔丽、邢天宇、苏广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俊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苏俊杰、刘兆芳、崔丽、邢天宇、苏广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时间
2018-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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