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25民初256号
案号
(2016)闽0925执00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欧学年、郑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4.99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9311.79元,并按月利率1.5795%支付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叶小燕、郑小龙、邓春香、林云勇对被告欧学年、郑寅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叶小燕、郑小龙、邓春香、林云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学年、郑寅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被告欧学年、郑寅、叶小燕、郑小龙、邓春香、林云勇共同负担。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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