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明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5民初71号 |
案号 |
(2018)闽0425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生杰、乐明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7200元,支付利息33600元,合计人民币100800元给王培金,并对借款本金67200元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2576元,由林生杰、乐明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