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明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5********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425民初71号
案号
(2018)闽0425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林生杰、乐明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7200元,支付利息33600元,合计人民币100800元给王培金,并对借款本金67200元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2576元,由林生杰、乐明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时间
2019-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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