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3********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3民初595号
案号
(2019)桂0423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庆隆、陆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999.95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15748.8元,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涉案债务范围内对被告莫庆隆所有的位于蒙山县陈塘镇开发区塘肚垌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蒙国用(2007)第09-027号,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50339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被告莫庆隆、陆萍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庆隆、陆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999.95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15748.8元,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涉案债务范围内对被告莫庆隆所有的位于蒙山县陈塘镇开发区塘肚垌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蒙国用(2007)第09-027号,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50339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被告莫庆隆、陆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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