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凡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淮民初字第01511号 |
案号 |
(2020)豫1626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凡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027.544元整。(逾期还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李凡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