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9********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葫民一初字第00057号 |
案号 |
(2015)葫法执恢字第00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07年10月6日,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甲方)与葫芦岛市龙科园园艺场(乙方)及冯兵(丙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同意继续履行。 二、基于原告葫芦岛市龙科分离器园艺场交付被告冯兵的承包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对2007年10月6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中双方的部分权利、义务变更和补充如下:全部转包金由3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65万元人民币,支付办法:自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被告冯兵交付原告葫芦岛市龙科园园艺场现金20万元;六个月之内再交付原告现金131.5万元(扣除已交付原告的定金等11万元,实际需再交付120.5万元)。同时原告将2001年4月8日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村民张锦平与原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及公证书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原告在北港、双龙、连湾信用社的贷款113.5万元,自本调解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全部转到自己名下,并将原告抵押的四个私人房照交还原告。双方其他的权利不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7-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