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和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82民初1327号
案号
(2017)辽0882执1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杨和胜给付原告孙尚永人民币90,000.00元(玖万元整),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时间
2017-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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