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和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4********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82民初1327号 |
案号 |
(2017)辽0882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杨和胜给付原告孙尚永人民币90,000.00元(玖万元整),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时间 |
2017-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