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福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81民初1980号
案号
(2018)辽0781执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福顺、王桂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3022.65元,(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合计133022.65元;以后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被告杜春雨、董素华、葛铁生、邓克红、杨国金、邓香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王福顺、王桂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8-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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