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勇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6********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5民初7403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1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勇进、关秀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卫健欠款人民币490000元。 二、被告姚勇进、关秀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卫健欠款490000元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扣除已返还的200000元。 三、被告胡佰良、卞雷、袁葵、文革利、詹品宏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姚勇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时间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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