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1642号
案号
(2019)辽1104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尤成祥、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申借款人民币25 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尤成祥、韩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时间
2019-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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