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1642号 |
案号 |
(2019)辽1104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尤成祥、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申借款人民币25 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尤成祥、韩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