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小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1002民初3189号 |
案号 |
(2019)甘100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建文返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12.62%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668%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孙小波、张喜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建文追偿。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元,由被告孙建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