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红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1********14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02民初4720号 | 
| 案号 | (2019)鲁1402执285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香借款本金52万元;并以此为本金,按年息15%计付原告自2015年3月2日始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德州思美达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索宝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于红、德州思美达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