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全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辉民初字第1560号
案号
(2016)豫0782执10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2013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滞纳金、水电费共9500元,扣除被告交到原告处的保证金、押金5000元,被告就剩余的4500元分两次支付原告。2015年7月15日前被告支付2000元,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25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上述费用,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诉讼请求中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等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时间
2016-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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