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进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6********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3民初755号
案号
(2016)豫0183执1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文亮、屈彩红偿还原告张艮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周进卫、楚爱红、周永亮、吕花玲、周继红、杨双霞对被告周文亮、屈彩红偿还原告张艮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周文亮、屈彩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时间
2016-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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