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俊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民初3442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方俊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陈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1万元自2000年10月9日起计息;本金21500元自2001年3月16日起计息;方俊京已偿还的16000元应在借款利息中予以扣抵)。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6.6元,减半收取为1878.3元,由陈志强负担212.6元,由方俊京负担166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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