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2民初1579号 |
案号 |
(2017)桂0102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向王卫红支付借款本金243750元、利息32108.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24.37元(从2016年12月14日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案件受理费5368元、保全费1876元,共计293526.59元。或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73010400012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二、向王卫红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3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