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2139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湾鑫鑫渔港酒店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广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湾鑫鑫渔港酒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时间
2018-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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