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82********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2139号 |
案号 |
(2018)辽0103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湾鑫鑫渔港酒店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广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兴岩、刘明、韦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湾鑫鑫渔港酒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