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2********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02民初2875号 |
案号 |
(2020)鲁1402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金良、李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期间拖欠的利息540元,并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张殿明、李书芹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8元,减半收取3654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324元,由被告马金良、李金华、张殿明、李书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