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1926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4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洁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3030000元和截至2018年3月22日尚欠的利息193771.66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30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计算罚息,对拖欠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4612%计算复利,直至利息、罚息付清为止); 二、郭洁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865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以抵押物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1幢1-4层03、05号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005428号、2010054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陈庆丰、郭逢汉、杨萍对郭洁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实现抵押权后,郭沪珍有权向郭洁珍追偿; 六、郭逢汉、杨萍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洁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