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1574号
案号
(2017)闽0802执3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576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4月14日尚欠利息207895.2元、复利3213.18元。2.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罚息,以57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3. 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复利,以207895.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 二、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418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4月14日尚欠利息150868.41元、复利2331.8元。2.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罚息,以4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3. 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复利,以150868.4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 三、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4月14日尚欠利息72185.85元、复利1115.69元。2.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罚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3. 2017年4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复利,以72185.8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5%计算)。 四、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律师代理费33000元。 五、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郭逢汉、杨琦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76号(五嘉华大厦)2幢1号店(龙房权证字第20073523号、龙房共字第200704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店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郭逢汉、杨萍、杨琦、郭沪珍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郭逢汉、杨萍、杨琦、郭沪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时间
2017-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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