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8849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逢汉、杨萍、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龙岩市扶贫开发协会借款12,553,738.5元; 二、郭逢汉、杨萍、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扶贫开发协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563,45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2,553,73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郭逢汉、杨萍、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龙岩市扶贫开发协会有权就福建龙岩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龙国用2012第015053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前述不动产所得价款在一次抵押后(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龙他项(2015)第661号,主债权数额为10,779,300元)的剩余价值内优先受偿(应与邱逸民、简福兰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驳回龙岩市扶贫开发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