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1923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3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卢祖明、陈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454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8年3月22日借款利息290913.29元;2.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54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的罚息;3.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第1、2项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的复利); 二、卢祖明、陈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律师代理费31942元; 三、卢祖明、陈云英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与杨萍协议以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石埠罗龙路(恒生花园)1幢101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0031257号,龙国用(2005)第221627号]、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东侧2幢3层301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01006369号,龙国用(2011)第223012号]、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东侧1幢1层101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01006370号,龙国用(2011)第223011号]折价或者以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杨萍所有,不足部分由卢祖明、陈云英清偿; 四、杨萍、郭逢汉对卢祖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杨萍、郭逢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祖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