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1924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3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富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40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8年3月22日尚欠利息257722.7元。2.自2018年3月23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罚息,以40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3.自2018年3月23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复利,以前述第1、2项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 二、马富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律师费28841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对杨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石埠罗龙路(恒生花园)1幢102室的不动产【龙房权证字第2003125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杨萍所有; 四、卢小燕、郭逢汉、杨萍应对马富彬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小燕、郭逢汉、杨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富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