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2286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3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2007688.7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蔡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宇贸易有限公司、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杨萍、郭逢汉、郭沪珍、马富彬、郭逢振、郭鸿湖、马正沂、卢祖明、龙岩市大唐酒业有限公司、林德龙、傅静、陈瑞雪、黄庆周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龙岩市新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宇贸易有限公司、龙岩艮通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杨萍、郭逢汉、郭沪珍、马富彬、郭逢振、郭鸿湖、马正沂、卢祖明、龙岩市大唐酒业有限公司、林德龙、傅静、陈瑞雪、黄庆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时间 |
2018-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