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802民初1925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3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4025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8年3月22日尚欠利息257402.94元。2.自2018年3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以40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的罚息。3.自2018年3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以前述第1、2项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本金,按年利率9.4612%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杨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律师费28811元。 三、被告杨萍不能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以被告杨萍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石埠罗龙路(恒生花园)1幢109室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郭逢汉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杨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郭逢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时间
2018-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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