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三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3********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24民初124号 |
案号 |
(2019)内0124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三花、邬得龙、邬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福全偿还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史三花、邬得龙、邬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陈福全支付借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史三花、邬得龙、邬国强负担418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陈福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