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吉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6********1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4073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4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倪天锐、罗吉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凌昌森偿还借款3?412?500元及利息(以3?412?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6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0元,减半收取为23?2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80元,由倪天锐、罗吉娜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时间
2017-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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