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吉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4073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4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倪天锐、罗吉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凌昌森偿还借款3?412?500元及利息(以3?412?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6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0元,减半收取为23?2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80元,由倪天锐、罗吉娜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