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伊红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1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桓执字第00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安新、伊红香偿还原告万波借款本息共计55 000元,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剩余5 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或不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二、上述费用付清后,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88元,诉讼保全费590元,由被告胡安新、伊红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5-11
发布时间
2015-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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