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伊红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桓执字第00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安新、伊红香偿还原告万波借款本息共计55 000元,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剩余5 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或不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二、上述费用付清后,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88元,诉讼保全费590元,由被告胡安新、伊红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11 |
发布时间 |
2015-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