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6********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8115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8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12190.14元、滞纳金870.6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2月14日的利息2292.71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80元,由被告成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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