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6********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5742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7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成龙偿还原告孙振开借款本金262285.83元及利息(利息以262285.83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振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80元(原告孙振开已缴纳),由原告孙振开负担1011元,由被告成龙负担8669元并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19-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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