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芳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4513号 |
案号 |
(2019)鲁0883执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庆民、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9000.00元,利息627578.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付令德、焦芳亮、王明森、黄瑞海、徐元同、徐士强、李运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庆民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3元,由被告平庆民、王霞、付令德、焦芳亮、王明森、黄瑞海、徐元同、徐士强、李运波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