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秀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3********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民一初字第1032号
案号
(2015)江执字第00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绍云与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宣贤住院费、门诊检查费、鉴定检查费17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住院及复查交通费802.5元、住宿费340元、护理费603.7元、住院至评残期间误工费14337.6元、残疾赔偿金17196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54122.4元的50%即27061.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原告王宣贤承担1351元,被告刘绍云、王秀梅承担613元,被告李晓东对刘绍云、王秀梅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5-07-29
发布时间
2016-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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