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3********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江民一初字第1032号 |
案号 |
(2015)江执字第00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绍云与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宣贤住院费、门诊检查费、鉴定检查费17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住院及复查交通费802.5元、住宿费340元、护理费603.7元、住院至评残期间误工费14337.6元、残疾赔偿金17196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54122.4元的50%即27061.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原告王宣贤承担1351元,被告刘绍云、王秀梅承担613元,被告李晓东对刘绍云、王秀梅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7-29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