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凌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1********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4535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王凌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铁路支行借款欠本金106938.21元、利息14768.06元、滞纳金18417.65元,并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被告王凌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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