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翠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1818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春华、李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小峰还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春华、李翠丽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