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志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2013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2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337991.12元(已计算至2014年9月3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义乌市美珊烫纸有限公司、义乌市千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伟胜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亚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戴志达、陈爱、陈仲远、陈林满、项光门、方金苏、黄细莉、戴志欢对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为62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三、由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对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为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黄开群、黄一伦在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义股质社2014-22、义股质社2014-23]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十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