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庆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00563号 |
案号 |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庆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雪琴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庆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3-06 |
发布时间 |
2014-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