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峰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1********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82民初2985号
案号
(2019)辽0882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峰富给付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伍万圆整)。 二、二被告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与原告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时间
2019-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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