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3********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24民初3835号 |
案号 |
(2017)鲁1324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文建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19791.4元(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秀侠、胡文彬、姜永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胡文建、陈秀侠、胡文彬、姜永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