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3民初37号
案号
(2018)豫1523执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王红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扶培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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