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1民初3164号
案号
(2018)辽0111执1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宏、赵静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金宝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陈宏、赵静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宝生借款利息人民币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时间
2018-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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