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6********252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601民初413号 |
案号 |
(2017)黔2601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何国银、姚娟押金200万元及利息292 036.11元。 二、驳回原告何国银、姚娟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600元,减半收取13 300元,由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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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小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20755393252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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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