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3********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曲陵商初字第251号
案号
(2017)鲁0881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 东 省 曲 阜 市 人 民 法 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曲陵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孔令健,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延恩西路6胡同5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108210010。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步军,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曲阜市尼山镇大湖村南一区137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37082319661211253X。 被告郭存茂,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曲阜市尼山镇南辛南村二胡同6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370881197512276818。 被告郝召龙,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曲阜市鼓楼北街8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37082319690117071X。 原告孔令健诉被告步军、郭存茂、郝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令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步军、郭存茂、郝召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步军于2012年12月27日向我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25日,由被告郭存茂、郝召龙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三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拒绝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均未到庭,也均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三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步军于2012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25日,由被告郭存茂、郝召龙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拒绝偿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步军拖欠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郭存茂、郝召龙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由三三被告偿还。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三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时间
2017-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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