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3********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曲商初字第848号 |
案号 |
(2016)鲁0881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曲商初字第848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住所地 曲阜市鼓楼南街24号。 组织机构代码:86947829-7。 负责人 高中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 张晶、孔凡翠,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 步军,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金茂栖庭水岸B8号楼2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61211253X。 被告 孔庆爱,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金茂栖庭水岸B8号楼2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706112020。系被告步军之妻。 被告 许兴华,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南辛镇南村北二胡同30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803263554。 委托代理人 付洪斌,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姜文,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南辛镇南村北二胡同30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106170326。 委托代理人 付洪斌,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下称 曲阜农行)诉被告步军、孔庆爱、许兴华、姜文、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3月4日原告撤回了对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晶、孔凡翠,被告许兴华及其许兴华、姜文的委托代理人付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步军、孔庆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阜农行诉称,我单位和被告步军存在借贷业务关系,于2009年6月17日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90000元,于2024年6月16日到期,期限180个月,执行当年年利率为5.94%,下浮30%,等额本息还款法。我行与被告签订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截止2014年9月28日,被告步军尚欠我行贷款本金215501.77元及逾期利息3346.84元。自2014年1月17日,被告步军已9个月未还贷款,逾期本金5649.33元,逾期利息3346.84元。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从担保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款本息为9009.36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步军、孔庆爱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15501.77元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9 |
发布时间 |
2016-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