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6民初878号
案号
(2019)闽0426执1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26民初878号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1559035621。 法定代表人:李仁尚,理事长。\t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士梯,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9号。 被告:蔡俊杰,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坪坑村三石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40117253X。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士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俊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俊杰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996.37元及利息2432.16元,以及本金29,996.37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准)。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蔡俊杰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额度为30,000元,年利率为12.6%,有效期限3年。同日双方签订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开卡成功后,蔡俊杰开始使用该卡,截止2019年1月22日结欠本金29,996.37元及利息2432.16元,已构成违约。 蔡俊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0日,蔡俊杰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一张,额度为30,000元,年利率为12.6%,并承诺已阅读并了解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且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主要规定(蔡俊杰为甲方、信用合作联社为乙方):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均不享受免息期;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甲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时间
2019-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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