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乌兰图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5********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2525民初917号 |
案号 |
(2017)内2525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宝力德巴特尔、乌兰图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胜利偿还借款本金40 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7200.00元; 二、被告宝力德巴特尔、乌兰图雅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本金4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为5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宝力德巴特尔、乌兰图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