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德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8********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704号
案号
(2019)豫1521执恢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黎友柱赔偿三原告余延珍、彭成功、陈兴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40102.5元60%计84061.5元,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承担本案公告费500元,合计114561.5元,限被告黎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黎友柱已付60000元从其总赔偿中扣减);被告卢德胜对被告黎友柱承担的责任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被上诉人黎友柱、卢德胜共同负担1000元,由上诉人余延珍、彭成功、陈兴玉负担15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20-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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