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3********2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民终539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4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原审被告薛勇、金瑞芳、生汉玉、冯美丽、尹华、高金绪、刘宝光、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名瑞工业品有限公司、青岛信成鸿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749元,原审被告冯美丽负担37352元;原审被告薛勇、金瑞芳、生汉玉、尹华、高金绪、刘宝光、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名瑞工业品有限公司、青岛信成鸿运工贸有限公司对冯美丽负担的诉讼费37352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2元,鉴定费13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时间
2017-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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