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02民初8185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2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皖兴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858162.66元并向原告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64128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5816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被告宿州市飞洋木业有限公司、祝杰、祝亚、田淑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6元,由被告宿州市皖兴木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飞洋木业有限公司、祝杰、祝亚、田淑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8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56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时间
2018-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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