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2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法民三初字第00448号
案号
(2015)法执字第01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博、于海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5月25日前的利息3,272.83元; 二、被告张博、于海洋按照合同约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利息、罚息(计息期间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5.30%计算,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30%加收30%计算); 三、被告吕树、周铁梅、孙岳武、李新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00元,减半收取691.00元,由被告张博、于海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时间
2018-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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